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职工发生工伤,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、影响劳动能力的,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。现将劳动能力鉴定简易程序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简易程序适用范围
1、
职工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,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的;
2、
职工受伤部位单一且治疗结束或伤情已基本稳定的;
3、
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对于工伤事实无争议,且双方已签字确认同意按劳动能力鉴定简易程序处理的;
4、
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审后,认为可按劳动能力鉴定简易程序处理的。
二、简易程序伤情范围
1、
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;
2、
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;
3、
髌骨、跟骨、距骨、下颌骨内固定术后。
三、劳动能力鉴定简易程序操作办法
请参照《劳动能力鉴定简易程序操作办法》(试行)提交申请并进行办理。